這是什麼判決,是殺人未遂還是普通傷害,竟以出手力道來認定?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持刀砍殺宋姓情敵,只因林男供稱,他並沒有殺人意圖,只是想給宋男一個教訓,法官不僅採信且合議庭認為林男下手的力道有節制,所以只能構成傷害罪。
據《自由時報》報導,林男於103年11月30日約許姓女友出來談判,宋男因擔心許女安危,遂代替許女前去。看到情敵前來,林男怒持水果刀朝宋男背後砍殺,宋男出手擋刀,經在場其他人勸阻,林男才停手,但宋男左手掌已被割傷,傷口達6公分,背部有兩道淺裂傷。
林男供稱無意殺害宋男,只想給點教訓。合議庭認定林男下手攻擊時,力道尚有節制,沒有置對方於死地之意,只構成傷害罪,而雙方達成和解撤告,合議庭判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