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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昕:本公司及相關人員涉違反飼料管理法遭起訴一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2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前/後任負責人及陳姓業務員等3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6號2.事實發生日:104/08/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6月以本公司、前/後任負責人及陳姓業務員等3人 ,涉違反飼料管理法提起公訴。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於103年11月一審宣判,判決結果:本公司、 前/後任負責人及陳姓業務員均無罪。(2)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就此案提起上訴。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檢察官之上訴駁回,維持一審之無罪判決,且 不得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接獲判決書後,將法院之判決結果做適當揭露。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 均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4年8月19日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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