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核釋,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在今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可免適用新制,仍按現行課稅規定(舊制)計算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若繼承人在明年元旦後交易的房地符合新制自住房屋、土地的規定,可以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未依限辦理者,最遲得於交易日次年5月底前逾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免按舊制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若納稅義務人已依新制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若日後考量新、舊制稅負差異,發現採舊制較有利者,也可以在交易日次年5月底前註銷原新制申報案件,改按舊制規定計算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