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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後須重新申請方能享受自用住宅特別稅率

中央社/ 2015.08.1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819 16:16:18)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而繼承人常誤以為土地用途未變更,即可以繼續沿用前核准被繼承人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等接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以致喪失當年度享受特別稅率之權利,特別提出說明。

該分局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變更所有權人,其作自住用之用途雖無變更,仍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方能享受千分之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該項申請時限,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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