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變更所有權人,其作自住用之用途雖無變更,仍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方能享受千分之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該項申請時限,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該分局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變更所有權人,其作自住用之用途雖無變更,仍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方能享受千分之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該項申請時限,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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