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張男去年9月夜間將車停在女友家附近,在某處產業道路旁,發現被害人形單影隻,竟起了色心,從後方毆打被害人後腦,並勒頸摀嘴把她壓入路旁水溝,導致她嗆水無力抵抗,再抱到路旁性侵,他看被害人一度翻身掙扎,竟出拳痛毆。
張男得逞後開車逃離現場,被害人清醒後用外套勉強遮掩下半身,向附近住家求救,報警並送醫治療。檢方依殺人未遂、強制性交罪嫌起訴張男。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為逞私慾竟目無法紀,以殘暴手段致被害女子昏迷後性侵,張男惡性重大,且犯後無悔意,依強制性交罪判刑9年。至於被控殺人未遂部分,罪證不足不構成犯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