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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船與工會續簽團體協約

中央商情網/ 2015.08.18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15年8月18日電)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今早簽署團體協約。台船表示,早在民國72年開始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代表勞資雙方的理解與協商,可穩定公司未來經營及凝聚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

台船(2208)指出,台船董事長賴杉桂及總經理陳豊霖,率領資方簽約代表12人,與高雄企業工會理事長黃日進、基隆企業工會理事長藍許清率領勞方簽約代表12人,在主管機關高雄市勞工局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儀式。

高雄市勞工局認為目前國內企業成立工會的比率約5%,企業與工會有簽訂團體協約少之又少,台船公司短期間完成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且高於勞基法規定的標準,相當不容易,值得讚賞且具有特別意義。

台船強調,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早在72年4月就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97年底為因應民營化,與企業工會協商簽訂「民營化團體協約」,協約有效期3年,於100年底屆滿3年,自101年起與企業工會協商修訂團體協約,歷經約3年半期間,召開12次協商會議,對團體協約條文不斷討論與溝通,兼顧企業經營與保障員工權益,雙方達成協商,順利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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