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蠟:公告本公司104年第2季財務報告為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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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前
第二條 第30款1.事實發生日:104/08/13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與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 暨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季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季報告係由其他會計師核閱,該會計師並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八日出具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合併財務季報告整體表示查核意見。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季報告之部分子公司,係依該等子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季報告為依據,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其資產總額為11,647千元,佔合併資產總額之1.09%,負債總額為62千元,佔合併負債總額之0.02%;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其綜合損益均為損失43千元,佔合併綜合損益之0.18%及0.10%。如合併財務季報告附註六(八)及十二(二)所述,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文創事業業務建置計畫變動,以致本會計師對其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無形資產計90,763千元尚無法採用其他查核程序以對該無形資產之價值及評價獲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對合併財務季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季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會 計 師: 賴麗真、曾國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89)台財證(六)第62474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129108號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3.因應措施:後續本公司與簽證會計師將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