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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鴻科技: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公告申報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3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8/13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澤鴻(廣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投資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3989(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為因應子公司營運資金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1.19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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