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鈺創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分割高速界面控制晶片部門予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鈺群科技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3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分割2.事實發生日:104/8/13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群科技』)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鈺群科技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7.併購目的:創造股東價值、增強員工向心力並聚合優秀人才、擴展產品領域。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創造股東價值,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本分割案採取母子分割方式,並未辦理減資事項,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影響。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換股比例:本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預計為新台幣100,000仟元,按每股10元換取鈺群科技新發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換取鈺群科技普通股10,000仟股。(2)計算依據:換股比例係參酌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每股淨值及分割換股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訂定之。11.預定完成日程:分割基準日暫定民國105年1 月11日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1)自分割基準日起,本公司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鈺群科技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手續,本公司應配合為之。(2)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本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鈺群科技應就分割前本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與本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不適用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1)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為新台幣100,000仟元。(2)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100,000仟元。(3)預定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0元。(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本公司民國104年6月30日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考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及預估至分割基準日相關科目之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預估,惟實際金額仍以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為準。(5)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資產、負債倘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調整之,如因此需調整營業價值及鈺群科技發行股數者,亦同。(6)本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100,000仟元,按每股10元換取鈺群科技新發行之普通股1股,本公司共換取鈺群科技普通股10,000仟股。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由鈺群科技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按不足換取股份之營業價值,以現金乙次給付予本公司。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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