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一間醫院有一名已婚的女看護,在101年9月認識了到醫院探病的曾男,兩人互看對眼,認識沒幾天就在醫院停車場幫曾男口交,月底還一同前往宜蘭遊玩,回程經過彰化時,女方突然將手探向曾男下體,又再次替曾男服務,事後被女方丈夫發現憤而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曾男須賠償對方15萬元。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雲林有一家醫院的女看護,在101年9月中旬認識了前去醫院探視家人的曾男,兩人互看對眼,有如乾柴烈火,認識沒幾天,就在醫院的停車場為曾男口交,月底女子還搭乘男的車到宜蘭玩,回程經過彰化時,女方突然將手探向曾男下體,問道:「怎麼不停下來提神一下?」,曾男立刻路邊停車,女子又再次替曾男口交,事後曾男還拍女子的露點照留念。
事後被女子丈夫發現妻子出軌,怒而提告妨害家庭,雙方坦承有口交,但檢方認為口交不構成《刑法》中的「相姦」行為,因此不起訴。丈夫不服判決,但卻又無可奈何,只好轉向民事訴訟求償,最後地院判決曾男須為此事賠償丈夫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