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特: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投資人提出上訴之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本公司許世弘董事長及梁伯榮董事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上字第15號2.事實發生日:104/08/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以本公司董事長 及總經理涉及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現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為由,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之規定,主張本公司許世弘董事長及梁伯榮董事有不適宜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情事, 而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等董事職務,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20日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現由投保中心提出上訴。4.處理過程: 目前已進入法律程序,一切靜待司法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宜,本公司將依規定進行後續公告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AI革命進行式
AI革命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