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130,005,418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31124344元,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二、現金股利以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為配發對象。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郵資及支票處理費由股東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