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林電通: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1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12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4,160,622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13~104/10/12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2.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9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49,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十一次買回:249,000股 2,237仟元。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預計買回之數量:5,000仟股;實際買回情形:買回2,292仟股,未執行完畢。第一次未執行完畢原因:本次已買回之股份已達穩定股價目的。第三次預計買回之數量:3,000仟股;實際買回情形:買回0仟股,未執行完畢。第三次未執行完畢原因:本次庫藏股執行期間,本公司股價漲帳曾達43.6%,已達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目的,故並無進場買回庫藏股。第十一次預計買回之數量:3,000仟股;實際買回情形:買回249仟股,未執行完畢。第十一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兼顧市場機制、股東權益及考量股價變化,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經104年8月12日第十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出席董事無異議一致決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目的為轉讓予員工,區間價格定為每股8~12元,當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共計2,000仟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點一九,且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4,000仟元,僅占本公司104年6月30日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1,111,332仟元之百分之二點一六,尚不影響公司日常營運之資金需求,實施買回期間自104/8/13起至104/10/12止共計2個月,並請依相關法令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庫藏股轉讓辦法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訂定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經本公司第十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稱庫藏股)轉讓予所屬員工。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之庫藏股轉讓辦法,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3、(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4、(轉讓期間)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5、(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記小過以上重大處分者,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資格。6、(轉讓股數之訂定)員工得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以其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因素為原則,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由人資部門依前述原則擬定提案,並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7、(轉讓之程序)庫藏股買回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7.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7.2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由本公司人資部門依本辦法規定作成提案,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7.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7.4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8、(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換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9、(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限制員工在一年內不得轉讓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10、(其他事項)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11、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請董事會追認之。12、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1.本公司經104年8月12日第十二屆第十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股份共計2,000仟股。2.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點一九,且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4,000仟元,僅占本公司104年6月30日合併報務報表之流動資產1,111,332仟元之百分之二點一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