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0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基隆市中正區港灣段三小段4、4-2、4-9及4-10地號土地、基隆市中正區日新段五小段13-51、13-53、14、14-1地號土地、新北市林口區建林段657、658及674地號土地、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252地號土地、台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三小段276-1、276-3、277-1、277-2及278-3地號土地、臺中市西屯區永安段971-1地號土地之六筆不動產信託受益權2.事實發生日:104/8/11~104/8/11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總金額為新台幣 1,694,596,339 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 為中租迪和(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中國租賃(股)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1.為活化中租迪和(股)公司資產,增加營運資金及調整中國租賃(股)公司資產配置以符專案操作功能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日期及移轉金額為: 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0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中租迪和(股)公司應與相對人、原信託契約委託人等簽訂協議書後,相對人以現金匯付至中租迪和(股)公司指定帳戶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依中租迪和(股)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由外部會計師依據受益權轉讓契約孳息收取及受益權轉讓價金回贖等約定為基礎,進行價值合理性價格評估,中租迪和(股)公司在合理價格範圍區間內決定其價格決策單位:董事會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新台幣7,033,178,661 元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本次交易金額係以新台幣1,694,596,339元(權利價值)為計算基礎:(一)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為82.84%(二)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最近期財務報表中股東權益之比例為88.37%(三)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為新台幣(2,315,732,436)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活化資產,充實營運資金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17.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4 年08 月11 日18.監察人承認日期:民國104 年08 月11 日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20.其他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