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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會計師可任福建自貿區合夥人

中央社/ 2015.08.11 00:00
(中央社記者高照芬上海11日電)中國大陸福建省財政廳日前公布試行辦法,取得大陸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台灣會計專業人士,可擔任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大陸福建日報報導,「台灣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試行辦法」已出爐。該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制定,並經福建省政府同意。

「辦法」就取得中國大陸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台灣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條件、審批程序和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

其中規定,具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的合夥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於51%。

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大陸國籍。

另外,擔任合夥人的台灣會計專業人士在大陸要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大陸居留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少於180天。

報導指出,台灣會計專業人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申請擔任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應當向福建省財政廳委託審批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

台灣會計專業人士加入已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並擔任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福建省財政廳委託審批的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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