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游姓客戶在民國99年向星巴克辦理退費,交出8張第一代隨行卡,內含價值7萬多元儲值金及73點紅利點數。王女被控利用經手時侵占這批隨行卡,並持卡到星巴克盜刷1萬多元。
客戶多年前辦理退費,卻拿不回錢而反映,星巴克發現後報警。台北地檢署依業務侵占、詐欺罪嫌起訴王女。但法院審理時,王女否認犯罪,解釋隨行卡是朋友交給她的,用來代買星巴克商品。
法官根據物流公司證詞、星巴克內部調查結果,認為無法確認游男的8 張隨行卡有送回星巴克總部並交到王女手中。加上第一代隨行卡無記名,也不限本人持卡消費,無法證明王女用的隨行卡是游男所有,判決她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