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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技資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作業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0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07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起算到職滿一年(含)以上,第四職等(含)以上之正式編制的在台全職員工為限。(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薪資、考核、貢獻度、發展潛力等因素,經總經理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四)任一符合資格之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1)屆滿二年 其受領認股權憑證總數之50﹪(2)屆滿三年 得自由行使其剩餘之認股權100﹪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方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留職停薪期間將視同仍在職,其認股權憑證之行使權利不受影響。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現金股利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含)起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價格。(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1.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2.調整後之認股比例 = 調整前認股比例 X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四)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人資部提出申請,再統一由會計部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依規定至少每季結束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五)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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