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柯文哲 京華城 葡萄桑颱風

台灣大: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不得使用C1頻段及應立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C4頻段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0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2.事實發生日:104/08/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4年7月1日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全字第192號假處分裁定,同日即聲請法院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提出本案訴訟。本公司於104年7月24日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全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7日內提起本案訴訟。本公司今日收受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請求本公司於繳回C4頻段前,不得使用C1頻段;及應立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繳回C4頻段。4.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9月14日上午10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依法院假處分裁定,於7月14日提供反擔保,得持續使用本案訴訟所指之C1頻率;供2G使用之C4頻率,本公司原即已規劃繳回時程,縱雙方續就本案進行爭訟,亦不會中斷對用戶之電信服務。本案無論對本公司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均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