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洲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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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05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本憑證之發行對象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 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員工實際得認股數由董事長考量個別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由董事長提報董事會通過後認定之。惟具經理 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同意。(二)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4,000,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4,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若法令規定有異動時,依新規定辦 理)。(二)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 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 本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75% 屆滿4 年 100% 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不再發行。(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 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凡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 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 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利及行使時限. 9.除上述情形所定者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 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 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 (2)或因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 股權利證之股數及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四)如遇有同時發生普通股變動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時,則先依(三)計算認股價格 後,再依(一)方式調整認股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 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 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五)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 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 普通股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 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要求修正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嗣後補提董事會 追認,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 辦理。(三)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四)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 辦理。(五)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