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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延長台灣居民登陸證 有效期至5年

中央社/ 2015.08.01 00:00
(中央社台北1日電)大陸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消息指出,新修訂的「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今天起施行。新條例延長「台灣居民登陸證」有效期至5年,便利台灣船舶在福建沿海停泊。舊規為逐航次申請。

新華社今天報導,新條例規定,台灣船舶到達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後,船舶上台灣居民需上岸的,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台灣居民登陸證」;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經登記後不再辦理「台灣居民登陸證」。

新條例放寬了「台灣居民登陸證」的使用期限,將舊條例中規定的逐航次申請辦證,調整為5年有效,並可多次登記,但每次登記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台灣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

條例還規定,台灣船舶進入停泊點後,應及時提交船舶證書、船員證書以及其他有效證件,說明來靠原因及泊港時間,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監護和管理。離港前,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結相關手續。

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司令部副參謀長林傳燦介紹,福建省目前有台灣船舶停泊點35個,分布在福州、泉州、漳州等沿海地區,新條例延長「台灣居民證」有效期,意在簡化辦證簽證手續,規範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進一步加強閩台合作交流。

「福建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於1999年6月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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