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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耀國際:代子公司公告背書保證餘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31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4/07/3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廈門恒耀金屬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廈門同恒金屬有限公司同為恒耀國際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59524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516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516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032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充實營運週轉資金需求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1633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8263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被背書保證公司償還借款,即可解除保證責任(2)日期:根據公司和被背書保證公司以及銀行間的合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0100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8942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8.8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7.9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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