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32.函請補正期限:104/08/023.補正內容:(1)十大股東互為關係人資料,法人股東名稱與代表人姓名分別列示。(2)購併案承銷商評估意見揭露。(3)購併案被併公司基本資料揭露。(4)產銷量值表銷售量補列。4.因應措施:依規定補正內容並上傳。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