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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聯準會強化審慎監理規範 台灣金融機構需進行壓力測試

中央社/ 2015.07.31 00:00
資誠:聯準會強化審慎監理規範

台灣金融機構需進行壓力測試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731 16:52:07)美國自2010年開始透過「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 (Dodd-Frank Act,以下簡稱「DFA 法案」)啟動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除目前已經施行的清理計畫及Volcker Rule等規範外,美國聯邦準備系統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進一步於2014年2月18日通過DFA 法案第165條強化審慎監理規範(Enhanced Prudential Standards,以下簡稱「EPS」)的部分措施,遵行日期為2016年7月1日。

為協助可能受影響的我國金融機構瞭解 EPS所帶來的法規遵循要求,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wC Taiwan)與普華商務法律事所於2015年 7月 31 日舉辦「我國金融機構因應強化審慎監理規範 (EPS)施行之研討會」,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普華商法律的專業諮詢團隊,分別介紹 EPS規範的主體與範圍、 遵循時程、 台灣金融機構需遵循事項及可能的罰則說明,以及如何因應法規的要求等。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營運長周建宏表示,強化審慎監理規範(EPS)是為了解決2008年金融海嘯後凸顯的金融監理密度不足、市場不透明及系統性風險監控缺失等問題,因此要求在美國設有分行或子行的大型金融機構(foreign banking organization, 簡稱FBO),必須遵循較嚴格的資本要求、流動性壓力測試及風險管理要求等,且若其全球合併總資產及在美國的合併總資產規模皆達到500億元以上,必須於美國設立控股公司(Intermediate Holding Company,以下簡稱「IHC」)管理其旗下位於美國的公司,該金融機構及該控股公司二者均須符合更嚴格的加強審慎監督標準。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紀淑梅會計師強調,這將重大影響金融機構全球資本配置的彈性,並導致合規成本大幅增加;不過台灣的金融機構於美國地區所設立分子行的合併資產規模均未達到該標準,並不適用IHC的相關規定。

紀淑梅指出,由於台灣金融機構在美分子行合併資產規模較小,因此,美國允許台灣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規範或內部規範進行資本壓力測試,而選擇內部規範進行壓力測試,則需經主管機關評估及覆核且需符合最低標準。合併基礎的資本要求的計算,必須向美國聯準會證明符合母國規範且與Basel 資本規範是一致的。

關於內部流動性壓力測試,紀淑梅說,美國允許台灣金融機構可以選擇申報全球合併或美國分子行合併為基礎,依主管機關內部且符合Basel規範執行並申報測試結果,內部流動性壓力測試則必需計算申報合併30天、90天及1年之區間。此外,台灣金融機構每年還需要向美國聯準會證明已建置適當衡量及監督美國合併營運個體的風險管理政策,並符合美國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規範。

在法規遵循方面,紀淑梅表示,就目前所公佈的最終規範,並未說明上述證明應以何種形式為之、須準備支持該證明的文件及其他相關佐證,對於需要申報的項目、報告內容、型式及應準備文件,至今也還沒有明確的指引,而且,上述要求與現行規範還是有些許不同,因此,建議適用此項法案在美設有分子行的金融機構,仍應及早因應,以避免可能衝擊。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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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7562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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