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72.函請補正期限:104/07/313.補正內容:修正民國103年度年報第39、86頁部分資料。4.因應措施:重新上傳修正後民國103年度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於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