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都改制直轄市後,依地方制度法設計,其職責權限、管轄範疇均與縣市政府不同,如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所定職員員額上限,五都最多可增加11,098人。為避免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後員額大幅成長,行政院已訂定員額管控措施,至104年6月底止,控制五都行政機關職員員額僅可增加3,104人,已較法定上限減少近8千名(7,994)員額成長。
人事總處進一步表示,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人事總處前已研訂縣市改制直轄市3年期滿之員額管理原則,經行政院核定並於102年12月9日通函各改制直轄市政府辦理。依前開原則,未來改制直轄市政府應先妥善運用現有員額空間,且於財政上可自給自足支應其人事費或轄區人口數大幅成長之情形下,方可提出增員需求。
至於警察、消防、教師及約聘僱等員額,係由直轄市政府基於地方自治權責,參酌其施政需要、財政狀況及相關員額設置基準編列,再行送請各該議會進行審議,本總處尊重各地方政府自治權限。
連絡人:組編人力處張科長毓珊
電話:(02)23979298轉307
訊息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