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9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9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年報目錄、第29頁、第39-40頁及第214頁。4.因應措施:補正後之年報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