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對我已未審先判,創下司法史上的先例:
(一)我未宣判,相關認罪協商的證人已被宣判有罪。
(二)警調傳訊上百人對我有利的筆錄檢方以還在偵查為理由拒不提供<如附件公文>竟然可以在未提供辯方的情況下只選擇一個對我不利的證人提供資料就要宣判。
(三)公訴檢察官和民進黨律師公然教唆證人認罪集體做偽證的錄音和直譯竟然可以視而不見未作調查。
(四)法律規定法院的審判必須在庭上公然行之,法官竟然可以私下給公文(如附件)要求警察違法先行拷問,有威脅之意。
諸如以上種種被告權利得不到主張之下就要宣判。連專業司法月刊及地方法院院長都認為有問題,這種政治性判決我不服,誓死抗告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