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9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9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年報第32頁,應將前十名股東全部列示,屬法人股東者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分別列示。4.因應措施:年報資料修正後(股東會後修訂本)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