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32.函請補正期限:104/07/313.補正內容:第20頁 補充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之關係資料4.因應措施:補正後將103年度年報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