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4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83.補正內容: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年報P37,P171-1,P181,P181-1頁內容。4.因應措施:修正後年報電子檔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