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8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93.補正內容:本公司103年度年報第18頁部分內容。4.因應措施:依規定公告並重新上傳補正後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於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