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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高酒精度的酒類或膠囊,不宜直接飲用或吞食

大成報/ 2015.07.28 00:00
【大成報記者黃富釧/苗栗報導】財政部表示,高酒精度之乙醇,易造成食用者口腔、舌頭、食道或胃臟之脫水受傷,甚而產生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該部呼籲民眾注意,酒精度超過70度的高酒精度酒類,不適宜直接飲用;另以酒液填裝於膠囊內之酒膠囊,屬於劣酒,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切勿食用,以免危害自身健康及安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為維護消費者飲酒安全,就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70%酒品之業者,財政部規定應依上述該法規定,於此類酒品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另針對以膠囊盛裝酒液之酒膠囊,除因酒精度過高,易導致上述生命、健康之危害外,其用於盛裝酒品之膠囊體積小,難以明顯標示警示圖文,消費者不易瞭解其實際內含物,無法有效控管食用量,且易淪為不法工具,進而對治安及民眾安全造成危害,財政部認屬不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劣酒,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違反規定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產製或輸入劣酒者,處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6,000萬元為限;至於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酒者,依該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2,000萬元為限。

財政部請民眾特別注意,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更可能會使人立即喪命,如於夜店、KTV等場所發現此類高酒精度之酒品或膠囊,切勿因好奇、好玩而飲(食)用,以免危及身體健康,甚至人身安全。另亦請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販售業者配合依規定標示酒品,善盡企業責任,共同維護國人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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