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32.函請補正期限:函請補正日起十日內3.補正內容:修正本公司103年度股東會年報第40、189頁部分內容4.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修正後年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