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42.函請補正期限:104/07/313.補正內容:年報第37頁及第83頁資料4.因應措施:更新後之103年度年報已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後修訂版)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