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男於民國101年與父母搭機到澳門旅遊,下機時踩空階梯跌倒,造成膝蓋和腳踝受傷,無法繼續旅遊。
曾男於103年因大腸癌惡化過世,曾父認為兒子是因為這次跌倒受傷,才無法遵行醫囑多走動幫助腸子蠕動,恢復不佳而過世,提告求償機票、車費、看護費、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等費用125萬多元。
高雄地院認為,航空公司梯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運輸協會訂立的機場作業規範,且曾男是大腸癌第4期患者,雖曾手術切除病灶,但大腸癌復發原因多端,無法步行並非必然導致大腸癌患者死亡的結果,駁回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高雄地院判決,航空公司因乘客下梯時未有人協助引導,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須負賠償這次跌倒受傷的醫療、看護等費用責任,判賠2萬185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