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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指控占頻譜 台灣大追究誹謗責任

中央商情網/ 2015.07.27 00:00
(中央社記者江明晏台北2015年7月27日電)針對遠傳電信(4904)因頻譜爭議向法院提告台灣大哥大(3045),台灣大發布聲明表示,遠傳電信不依循雙方協議、顛倒是非、混淆視聽,予以嚴厲譴責外,並將向遠傳追究誹謗責任。

針對遠傳電信因頻譜爭議向法院提告台灣大哥大,台灣大發布聲明表示,對於遠傳電信不依循雙方協議、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一連串舉措,除予以嚴厲譴責外,更將向遠傳追究誹謗責任,以正視聽,捍衛公司聲譽。

以下為聲明全文:

台灣大與遠傳電信就繳回2G頻譜的C4、C1一事簽訂協議,約定最遲明年6月底前「同日共同」繳回(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的後年6月底,已提早1年);至於確定之繳回日,為考量2G用戶權益,雙方應再協商後始能確定。然而遠傳電信卻為了4G的商業競爭,打算將C3升級作4G使用,故提前在今年3月25日經NCC核准繳回C3頻段。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規定,一旦C3升級為4G使用,遠傳就須將C1一併繳回,並非如遠傳電信所聲稱是自願繳回C1。

C1頻段是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2條規定指配給台灣大哥大使用,一切合法,然而遠傳基於自身商業利益,不惜違約提前繳回C1,意圖以繳回C1為由迫使台灣大繳回C4頻段,罔顧台灣大數10萬2G用戶權益,台灣大哥大無法接受。

遠傳電信今年5月4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台灣大使用C1一案,法院於今年7月認定,遠傳電信認為其繳回C1,台灣大就得繳回C4,是遠傳電信片面的想法,與協議書約定不符,台灣大目前並無繳回C4的義務。遠傳電信無法使用C4,是因遠傳電信未依約與台灣大協商申請共同繳回日,可歸責於遠傳電信所造成。

法院認定,台灣大並未違反協議書約定,並裁定遠傳電信提供新台幣10億4870萬3000元擔保金,同時也准台灣大提供9億2700萬元反擔保金後,仍可繼續使用C1。台灣大認為,法院既然認定台灣大並未違約,違約者是遠傳電信,實不應准許遠傳電信假處分聲請,故已於今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抗告救濟。同時已於7月14日至法院提存9億2700萬元反擔保金,以繼續合法使用C1,服務廣大用戶。

亞太電信用戶漫遊台灣大哥大網路案,NCC已於今年7月8日委員會議通過「行動寬頻業務(4G)經營者不自建網路或不使用自建網路,而使用他人之接取網路涉及事業計畫書監理原則」,規定使用人及出借人雙方應同時向NCC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並應經NCC核准,本公司將會遵照NCC的規定辦理。

遠傳電信明知台灣大是合法使用C1、C4頻段,且亞太電信用戶漫遊台灣大網路案與C4爭議無關,本為風馬牛不相及之事,但遠傳電信不顧雙方協議,違約繳回C1頻段在先,又頻頻放話,顛倒是非,誣指台灣大惡意占用頻譜,台灣大將依法向遠傳電信追究誹謗責任,以維護公司聲譽及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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