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32.函請補正期限:104/08/013.補正內容:修正年報第6頁、25頁、43頁、58頁4.因應措施:資料補正後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