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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遠傳對本公司假處分說明(補充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27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台灣大哥大(以下稱TWM)與遠傳電信(以下稱FET)法院及處分機關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2.事實發生日:104/07/01~104/07/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FET 104年5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本公司使用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4.處理過程:法院104年7月1日裁定:1.FET供擔保10億4,870萬3千元或同面額台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後,自104/7/1~106/6/30止,於TWM申請繳回1748.7-1754.9/1843.7-1849.9 MHz頻率並經NCC核准前,禁止使用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2.TWM可供反擔保9億2,700萬元或同面額台銀NCD,免為或撤銷上開假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於104年7月14日提出反擔保金,得以繼續使用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是以本公司對頻譜之使用均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合法使用,對用戶權益無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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