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04年6月16日股東常會通過自103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132,925,665 元,配發現金股利每股1.30元。二、現金股利決定於104年8月3日發放,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群益金鼎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現金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算至元為止(元以下 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除此公告之外另致函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