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桃園一家餐廳在民國101年11月17日晚間同時辦理兩對新人婚宴,但婚宴進行中晚間8時20分電力突然中斷,直到9時11分才恢復供電;兩對新人均以停電致婚宴流程不圓滿為由,向這家餐廳求償損失逾84萬元。
餐廳如數給付後,向台電詢問停電原因,得知是地下電纜故障後,主張台電應賠償逾84萬元而打官司,提出供電契約,控訴台電平日疏於保養供電設備,導致地下電纜故障。
一審法院判台電須賠償,台電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依經濟部訂定的營業規則,無法對用戶保證永不停電,因此對無法控制或不可歸責的原因所致電力中斷,不負賠償責任。
台電表示,本案停電事故是設備故障所致,無法事前預知,已就停電時間扣減電費賠償餐廳停電損失,餐廳應自備發電機或不斷電系統,遭顧客索賠金額不應轉嫁由台電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台電巡修人員證稱,本件停電事故故障點在地底下,從拉出來的電纜判斷,是被白蟻蛀蝕,電纜包在塑膠管裡,埋在地底,電纜外有包絕緣皮,平常不會有動物去咬它,只有白蟻會,且要咬穿中間保護層才有停電問題。
巡修人員說,如果不是外來因素,電纜不太可能自已故障,目前技術,埋在地底下的電纜線無法檢測,僅先檢測人孔部分有無發燙,若要檢測要把電纜拉出來,會造成大規模停電;本案故障地點在五揚高架橋施工範圍,車子無法進入,人員後來是步行入內檢修復電。案發前1個月的10月18日巡視,並未發現有故障。
高院認定台電已依法定期檢測線路,無故意或過失疏忽維護設備,因此改判台電免賠。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