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1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43.補正內容:依櫃買中心指示補正本公司103年度年報第209頁內容,修正前: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修正後: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4.因應措施:補正後之年報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