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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印花稅額

中央社/ 2015.07.2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724 10:52:21)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的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中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若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因此,若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一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依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若以買賣動產契據性質貼用12元印花稅票,則形成短繳印花稅,不但要補繳所漏的稅額,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十五倍的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依規貼繳印花稅以免受罰。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或(08)7338086分機32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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