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娛樂稅法規定,凡經常提供娛樂場所或設備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者,將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稅務局說明,依娛樂稅法規定,凡經常提供娛樂場所或設備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者,將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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