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4/07/202.函請補正期限:104/07/243.補正內容:本次修訂第9頁,第10頁,第16頁,第19頁,第21頁,第26頁,第170頁及第175頁部份內容。4.因應措施:修訂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