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對象為已取得苗栗縣政府付款憑單之廠商,在申請期間內由該府轉介臺灣銀行申請融資,融資期間4年之總利費率為4%一次收取(平均每年1%),其餘額一次撥付廠商。四、廠商之融資貸款金額,由財政部自第1案核貸後之第7個月起,以該府每月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之1億元分期撥付臺灣銀行。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融資調度平臺屬因應地方政府債務超限,財務調度困難而設置之緊急因應措施,主要目的在協助廠商儘早取得待付工程款及地方政府暫時性資金流動性不足問題,惟財務收支及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仍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加強財務調度管控,以確保財政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