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4/07/222.發生緣由:台南市政府以本公司安順廠於104年3月28日至4月1日間進行熱處理之煙道尾氣監測結果,汞及其化合物濃度超過整治計畫標準為由,認定本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22條及第38條規定,裁處本公司罰鍰新台幣100萬元整及環境講習8小時整。3.處理過程:無。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0萬元整,接受環境講習8小時。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收到通知時已立即檢討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擬進行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