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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當住家 課徵一般用地稅率

中央社/ 2015.07.22 00:00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22日電)雲林縣稅務局今天表示,民眾出租房屋,雖當住家使用而未營業,仍無法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要課徵一般用地稅率。

雲林縣稅務局長張永靖指出,近來多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出租當住家並無營業,卻收到補繳地價稅稅單,現在正值地價稅清查期間,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有出租情事者,就改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他指出,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必須無出租及無營業,才符合條件。

他舉例,民眾如果從100年7月起將房屋出租給他人而非供自用,稅務局將從隔年101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並依法補徵差額的地價稅。若是全年出租則自出租當年起,課徵一般用地稅率。

張永靖提醒民眾,房屋出租或供營業或全戶戶籍遷出,應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補稅之外,還可能被處罰鍰;另外,房屋稅從104年起,出租房屋因非自住,不得申請住家用自住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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