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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銷售貨物達8萬元(勞務達4萬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大成報/ 2015.07.21 00:00
【本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之進步,民眾跨境在網路購物或下載電子書、APP、線上軟體等勞務日益普遍,此類跨國網路交易,涉有進口貨物及購買國外勞務,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繳納營業稅。此外,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若是個人偶發性、非持續性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非以營利為目的者,不屬於課徵營業稅的範圍。該局進一步說明,以時下流行的網路團購為例,倘網路團購主購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申辦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該團購主購人僅揪團合購,並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亦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則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該局近來透過蒐集外部網站消費資訊,發現甲君向日本網站購買點數卡後,透過國內網路平臺銷售,自101年7月至103年7月銷售金額即高達9,600餘萬元,但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稅捐,經該局查獲,除限期補辦營業登記、補徵營業稅460餘萬元外,並依稅法規定科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達8萬元(勞務4萬元),雖無實體店面,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設立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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