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鍘 新安東京產險罰480萬、車體險停售3個月

NOWnews/
10 年前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21日表示,由於在103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辦理保險業務出現6大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糾正2次及罰鍰新台幣480萬元整,並命該公司停止銷售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新契約3個月。

金管會指出,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在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不同理賠案件檢附相同自負額發票、未依保險契約先行扣除被保險人應負擔的自負額、理賠部門配合營業單位要求,對於須負擔自負額賠案以免收自負額辦理賠付、賠案所檢附自負額發票影本資料有欠合理等情事,其內部控制制度顯有嚴重缺失,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

同時,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辦理長期租賃小客車附加車隊附加條款業務,未依所訂送審商品的費率表加減幅度辦理,也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此外,金管會指出,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辦理團體傷害保險費率有未依商品送審費率承保、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相關文件有未經簽署人簽署及未確實辦理核保等作業,違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同時,該公司未與非金融機構簽訂代收保費合約,而有由非金融機構代收保費,也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不符。

不僅如此,金管會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辦理收費作業,內部規範與「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規定不一致,有未建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控制作業處理程序,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不符。

對於以電話行銷業務要保書所載的告知事項,新安東京海上產險也有註明若告知不實,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也不符。

基於相關違規事實,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除對新安東京海上產險核處糾正2次、罰鍰新台幣480萬元,並命該公司自今年8月15日起停止銷售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新契約3個月。

金管會也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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