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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勿將未經申請土石外運 以免誤觸土石採取法

中央社/ 2015.07.20 00:00
屏東縣政府:勿將未經申請土石外運 以免誤觸土石採取法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720 16:27:42)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0日接獲檢舉指揮屏東縣刑警大隊會同屏東縣政府盜濫採土石聯合稽查小組前往高樹鄉泰山村光復路旁農地查緝時,當場查獲楊姓男子夥同邱姓、張姓2名挖土機司機盜採農地土石,經警方偵訊後將楊男等3人依竊盜罪移送法辦。

經調查楊姓男子以種植木瓜為由,向李姓地主承租該筆土地,並假藉整地名義未經地主同意將農地原賦存土石挖取並外運賣予砂石場,再將砂石場洗選砂石過程產出之低價料廢土(俗稱水尾土)運回農地回填,初估被盜採土石數量約為4000立方公尺。

縣府盜濫採土石聯合稽查小組每天都會派員不定時、不定點於縣境內巡查,並配合無人飛機(UAV)空拍影像與經濟部礦務局網路傳輸盜濫採航照及衛星影像與資料即時通報系統執行取締盜濫採土石行為,並設有盜濫採土石檢舉專線(08-7341262),提醒有心人士勿存僥倖心態違法盜濫採土石。

縣民於實施整地時,不得將土石外運,若因整地或土壤改良而將原賦存土石外運,即涉及違反土石採取法,縣府將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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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7487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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